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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恢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陈洪山、苑德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陈洪山,苑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恢142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法定代表人方明华,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洪山。被执行人苑德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洪山、苑德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陈洪山、苑德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其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增荣、奇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