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更1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陈昌强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1741号罪犯陈昌强,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原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2010)璧刑初字第3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昌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43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13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11月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陈昌强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昌强,在服刑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功二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昌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昌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