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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莫韶琼与陈贤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莫韶琼,陈贤汉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民特7号申请���(仲裁被申请人):莫韶琼,女,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陈贤汉,男,198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申请人莫韶琼申请撤销韶关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韶关仲裁委)(2015)韶仲裁字第164号裁决(以下简称第164号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莫韶琼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为:一、仲裁所依据的事实不清且不真实。陈贤汉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仲裁委未将仲裁相关材料送达给其,韶关仲裁委应配备3人组成仲裁庭而不是只指定一人,事实情况是:涉案借款合同、房屋租赁证、租赁合同是虚构的,是深圳百顺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分公司)为其办理银行贷款作担保而要求其签署的���件,并非莫韶琼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也向韶关仲裁委人员陈述了其不是陈贤汉的债务人,韶关仲裁委对此案受理是错误的,因陈贤汉及相关人员非法进入其住所后,使其持有的融资协议、税务登记证、工商银行对公帐号开户许可证、炫龙照明经销部公章等证据丢失,故其未参加仲裁庭审,也不会签收任何对其不利的仲裁文件,但其向韶关仲裁委提交了相关证据作为书面答辩,以证明其被骗签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仲裁案中陈贤汉的代理人谢少非明知陈贤汉是担保分公司高管且知道所代理的案件与担保分公司有直接关联,却包庇隐瞒事实真相,其因受对方诈骗,而作了房屋他项权利抵押登记签名,并因已抵押了房产,受胁迫无奈按陈贤汉要求在许多格式条款合同及收条上签了名,陈贤汉并非真实的××出借人,仲裁庭将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证据,作出裁决有失公允,���夺了其的诸多合法权益;二、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因仲裁庭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仲裁庭不顾陈贤汉未提供与其姓名一致的《银行转账汇款凭证》,枉法裁决陈贤汉为债权人;三、仲裁程序违法。韶关仲裁委没有依法将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材料送达给其,也未向其告知仲裁开庭时间,组庭人员,仲裁委主任,其曾于6月1日向韶关仲裁委递交书面答辩文件时,问过该委人员是否可以反诉,该委人员梁莉称不知道,刘军称现在只能应诉,并给了一份《借款合同》及仲裁申请书等诉讼文件复印件。由于其不知仲裁开庭时间,在7月的某天接到韶关仲裁委电话称:对方愿意到仲裁庭协商,希望其到庭面谈,其依约到庭后,发现并没有陈贤汉,而是当即被告知开庭,由于其未准备,故离开了庭审。综上,请法院:1、依法撤���第164号裁决;2、依法撤销陈贤汉的抵押权利人资格;3、依法撤销涉案借款合同及房屋租赁证、莫韶琼委托担保分公司向银行融资的业务及因该业务所签署的合同、收据,或判决无效;4、依法查封解散清算,担保分公司非法所得收缴国库,追究陈贤汉、谢云骢、唐铁强、康杰华、李勇辉诈骗罪、收受高利息罪、恶意侵权罪、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并赔偿莫韶琼的经济损失423200元,每年3600元的房屋租赁税由康杰华承担;5、依法判令陈贤汉、谢云骢、唐铁强、康杰华、李勇辉按其诬告金额计息赔偿给莫韶琼1860**元,并由该五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判令支持莫韶琼被侵权期间的最低经济损失546000元,应追缴填补国家税费损失46800元;7、诉讼费由陈贤汉、谢云骢、唐铁强、康杰华、李勇辉承担。被申请人陈贤汉辩称:对第164号裁决无异议,申请人莫韶琼签订了借款合同,我方也打款给她了,但未收到莫韶琼的还款。经审查查明:2014年10月11日,申请人莫韶琼在一份《借款合同》的甲方栏上签名并按指膜,该合同内容为:甲方(借款人):莫韶琼,乙方(××)(出借人)陈贤汉,借款金额15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月利率为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韶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等。同日,莫韶琼在一份《收条》上作为收款人签名确认,该收条内容为:收到陈贤汉人民币15万元,收款方式为银行转账139300元,现金10700元。另查明:一、2015年5月12日,被申请人陈贤汉向韶关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韶关仲裁委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该申请。2015年11月2日,韶关仲裁委作出第164号裁决。裁决:1、莫韶琼于2015年11月10日前向陈贤汉支付本金15万元;2、莫韶���于2015年11月10日前向陈贤汉支付借款利息39000元;3、本案仲裁费8812元,由莫韶琼承担;4、驳回陈贤汉的其他仲裁请求。二、第164号裁决的仲裁卷宗显示:1、受送达人为莫韶琼的一份韶关仲裁委送达回证,其中列明送达文书有: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方式协议书;仲裁员选定书;仲裁规则、名册;申请书副本;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清单及所列材料;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在该送达回证的备注一栏由莫韶琼签有:“我拒收‘此份’材料我与陈贤汉不认识没有发生任何的关系。莫韶琼”;2、受送达人为莫韶琼的一份韶关仲裁委送达回证,其中列明送达文书有:组庭方式通知书,该送达回证的备注一栏内容为:“受送达人拒签,证明人:李阎、梁莉2015年6月2日”;3、受送达人为莫韶琼的一份韶关仲裁委送达回证,其中列明送达文书有:组庭通知书,该送达回证的备注一栏内容为:“受送达人拒签,证明人:王军、梁莉2015年6月22日”;4、受送达人为莫韶琼的一份韶关仲裁委送达回证,其中列明送达文书有:出庭通知书,该送达回证的备注一栏内容为:“受送达人拒签,证明人:王军、梁莉2015年7月20日”。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莫韶琼向本院提交了一份《租赁合同》复印件,莫韶琼在该《租赁合同》中的甲方签字一栏中签名确认,该合同内容为:出租方(甲方):莫韶琼,承租方(乙方):康杰华,身份证号:,租赁房产地址为韶关市武江区武江北路海景花园B座1001房,建筑面积146.24平方米,租期为19年,月租金为658元,甲方已一次性向乙方收取19年租金等。四、在本案庭审中,申请人莫韶琼认可拒收韶关仲裁委的材料及因陈贤汉未到仲裁庭其拒绝参加仲裁庭庭审的事实。其还确认:涉案《借款合同》、《收条》上的签名及《租赁合同》甲方签字处的签名均是其本人所签。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的规定,结合莫韶琼的申请理由及请求,本院��要对仲裁的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没有仲裁协议、是否属枉法裁决的问题进行审查。对于申请人莫韶琼提出韶关仲裁委未向其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副本等材料,故其不知仲裁开庭时间及组庭人员的问题。因在第164号裁决的仲裁卷宗中已显示莫韶琼拒收韶关仲裁委向其送达的上述仲裁材料。且在本案庭审中,莫韶琼也认可其拒收韶关仲裁委的上述材料及因陈贤汉未到仲裁庭故其拒绝参加仲裁庭庭审的事实。而且在莫韶琼提交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中,也明确了其在向韶关仲裁委递交书面答辩文件时,该委人员给了其仲裁申请书等文件的复印件,综上,韶关仲裁委已向其送达了上述材料,其以此认为仲裁程序违法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莫韶琼称虚构仲裁条款的问题,因在本案中,莫韶琼明��了涉案《借款合同》的签名是其本人所签,而该借款合同明确了争议解决方式是向韶关仲裁委仲裁,故其认为虚构仲裁条款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莫韶琼称枉法裁决的问题,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仲裁员存在故意违背法律规定进行裁决的行为,故该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至于申请人莫韶琼认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等问题不属于法院裁定应否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范围,故本院不予审查。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莫韶琼关于撤销韶关仲裁委员会(2015)韶仲裁字第164号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莫韶琼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焦晓巍审 判 员  张丽珊代理审判员  杨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秋绮第7页共7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