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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1执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李立祥与谢金芒、文桂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立祥,谢金芒,文桂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1执2号申请执行人李立祥,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谢金芒,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文桂梅,个体工商户。李立祥与谢金芒、文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株县法民一初字第7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2016年1月28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文桂梅银行存款60000元(含执行费1475元)。2016年4月26日申请执行人李立祥领取了执行款54000元及诉讼费817元,共计54817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株县法民一初字第7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磊审判员 李 科审判员 吴长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贤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