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14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郭刚权与陈队、杨春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14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刚权,汉族,1977年2月3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陈队,汉族,1979年1月15日出生,××,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杨春亮,汉族,1977年6月23日出生,××,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郭刚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队、杨春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5)凤民一初字第011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陈队、杨春亮欠原告郭刚权借款50000元,被告陈队、杨春亮自2015年7月份起每月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并于2015年12月31日前还清本金5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队、杨春亮下落不明,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11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