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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7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2927民初60号原告马某某。被告周某某。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1月29日按乡俗举行婚礼,于2010年8月20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生有两个孩子,男孩现年4岁,现随被告一起生活;女孩现年5岁,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争吵时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殴打。2014年2月23日,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殴打原告,原告回到娘家,分居至今。现向法院起诉,要求:一、与被告离婚;二、女孩由原告抚养,男孩由被告抚养;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四、被告返还原告的婚前嫁妆;五、被告给付原告生活补助费1.2万元。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结婚时间、子女情况、分居时间等属实。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被告没有殴打过原告。分居后被告多次去叫原告,但原告执意不肯回来。现原告因嫌弃被告家庭困难,起诉离婚。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若原告执意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两个子女均由被告抚养,原告给付被告孩子抚养费8万元以及赔偿分居后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万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8年11月29日按乡俗举行婚礼,于2010年8月20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有两个孩子,男孩现年4岁,现随被告一起生活;女孩现年5岁,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2月23日双方再次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分居至今。在庭审中,原告表示现只与被告离婚,抚养女孩,其他诉讼请求自愿放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多次调解,因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太大未达成协议。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婚龄较长,但在共同生活期间,都不珍惜夫妻感情,没有慎重考虑婚姻家庭,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现因双方感情不合分居时间已达2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正当,本院应以支持。双方在分居期间,两个孩子分别由原、被告各自抚养,故仍由原、被告各自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二、男孩由被告周某某抚养,女孩由原告马某某抚养,孩子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负担;三、原告马某某付给被告周某某生活补助费15000元(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成福审 判 员  唐 慧人民陪审员  马渊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他玉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