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4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白亚辉与孟祥连、辛晓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亚辉,孟祥连,辛晓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211号原告白亚辉,农民。委托代理人杜跃辉,曲阳县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祥连,农民。被告辛晓欣,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亚辉诉被告孟祥连、辛晓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亚辉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亚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亚玲代理审判员 彭少锋陪 审 员 王术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