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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4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白亚辉与孟祥连、辛晓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亚辉,孟祥连,辛晓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211号原告白亚辉,农民。委托代理人杜跃辉,曲阳县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祥连,农民。被告辛晓欣,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亚辉诉被告孟祥连、辛晓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亚辉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亚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亚玲代理审判员  彭少锋陪 审 员  王术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