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民初1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广州市广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谭荣烈合同纠纷2016民初198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广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谭荣烈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初1988号原告:广州市广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周慧玲,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建新,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清新县,系原告员工。被告:谭荣烈,住广东省电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广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谭荣烈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广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谭荣烈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谭荣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广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谭荣烈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广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谭荣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广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 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伊玲郑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