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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民初4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区支行与吴顺清、陈美惠、杨国艺、吴小虾、杨宝川、庄幼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区支行,吴顺清,陈美惠,杨国艺,吴小虾,杨宝川,庄幼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409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区支行,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负责人:黄美娘,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翠恋,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美玲,女,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系原告��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区支行的贷后管理员。被告吴顺清,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陈美惠,女,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杨国艺,男,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吴小虾,女,198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杨宝川,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庄幼华,女,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区支行与被告吴顺清、被告陈美惠、被告杨国艺、被告吴小虾、被告杨宝川、被告庄幼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XX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志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