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民初8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华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后勤部军港机场营房部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8700号起诉人张×,男,195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北京市丰台区。本院收到起诉人张×起诉被起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后勤部军港机场营房部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状称,2016年2月25日上午9时许,被起诉人保卫部负责人李×,组织指挥300多配饰“特勤”“保安”标识的人员和多辆勾机车、铲车、搬家公司车,120急救车队对起诉人已住了四年的自救三间房实施了突袭强拆,在没有公示和通知的情况下,未经法律程序即对现地址:丰台区靛厂路九号院,东垃圾房东侧,起诉人家三间小房进行强拆,所有财产全部拉走,损坏丢失。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侵害其生存权和财产权的公民宪法权利,起诉人当天打了110,北京丰台区岳各庄派出所有记录。现起诉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认定被起诉人越权限强拆违法;2、认定被起诉人非法占有原告的财物,返还财物,财物的损失依法赔偿;3、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起诉人以占有物返还为案由起诉被起诉人,但起诉人仅向法院提供起诉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未提交任何证明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证据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现起诉人张×坚持起诉,故对其提起的诉讼,应不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张×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相 淑 朝审 判 员 李 红 媛人民陪审员 杨 永 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妍书记员黄歆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