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2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廖秀美与田士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秀美,田士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02民初136号原告廖秀美,女,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三明市梅列区。被告田士伦,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三明市三元区。原告廖秀美与被告田士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秀美、被告田士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廖秀美诉称,原、被告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因被告急需用钱,数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8000元,被告承诺于2016年1月2日将款项全部还清,并于2015年3月3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期间被告陆续还款6000元,现尚欠22000元借款未还。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2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法院确定还款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田士伦辩称,2013年至2015年6月间,被告委托原告购买“六合彩”,原告告知其已购买了28000元的“六合彩”,故被告向原告出具了28000元的借条。之后,被告还款6000元。原告曾承诺被告有钱就还没钱就不用还。本案经开庭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3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条今向廖秀美借款人民币28000元,贰万捌仟元整我承诺2016年1月2号还清,此条为凭借款人:田士伦2015年3月3日”。之后,被告陆续还款6000元,现尚欠原告22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以及本院对证据与事实的分析与认定:一、本案讼争22000元的性质。原告廖秀美主张,因被告急需用钱,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8000元。之后,被告陆续还款6000元,现尚欠原告借款22000元。原告据此提供借条一份。被告田士伦质证认为,对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本案讼争22000元系被告委托原告购买“六合彩”的款项。被告据此提供录音资料一份。原告廖秀美认为,对被告提供的录音资料无异议,录音中的款项与本案讼争款项无关。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被告田士伦对自己提出的质证意见负有举证责任,被告田士伦自述本案讼争的22000元是购买“六合彩”的款项,并提供录音资料一份,但被告提供的录音资料不足以证明本案讼争22000元系被告委托原告购买“六合彩”的款项,故本院对被告田士伦的辩解不予采纳。被告向原告借款有被告书写的《借条》为证,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借款22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田士伦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认定。被告田士伦向原告借款后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田士伦返还借款22000元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田士伦关于本案款项系购买“六合彩”的款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士伦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廖秀美借款22000元;二、被告田士伦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廖秀美利息(该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以尚欠借款本金22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6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返还借款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廖秀美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田士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审 判 长 郑文红审 判 员 胡江平代理审判员 曾志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雨馨附:本判决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