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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袁某与邓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邓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35号原告袁某。被告邓某。原告袁某与被告邓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某诉称,2015年11月9日,被告邓某谎称为原告介绍工作为由,向原告收取办证费用18700元。后经原告催问工作事宜,被告邓某承认该款系其虚构事实向原告骗取的财物,款项已由被告据为己有。原告要求被告予以偿还未果,为此引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8700元并支付利息。本院认为,被告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骗取原告袁某现金18700元,骗取数额较大,涉嫌诈骗违法犯罪,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被骗资金,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应向公安机关申请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詹宏伟审 判 员  蔡保荣人民陪审员  吴菁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