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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执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高文进与柯昌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文进,柯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冈市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2执8号申请执行人高文进,证件号码421182197204043311。被执行人柯昌华,地址武穴市。高文进与柯昌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黄冈市武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055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柯昌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高文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柯昌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高文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柯昌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高文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05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