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民初2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孙广林与郭庚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广林,郭庚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6民初2245号原告孙广林。委托代理人江尧兆,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庚雷。原告孙广林与被告郭庚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广林委托代理人江尧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庚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广林诉称,2015年11月17日,被告郭庚雷向原告赊购煤炭合计33000元整,并于当日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煤款,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煤款3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郭庚雷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7日,被告郭庚雷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孙广林煤款33000元整。郭庚雷在欠条上签字确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郭庚雷向原告出具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至今尚欠原告煤款33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被告郭庚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抗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煤款3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庚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孙广林煤款3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郭庚雷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3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高 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小惠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以及刑事判决书、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