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安徽华运机械有限公司与新疆伊犁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华运机械有限公司,新疆伊犁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815号申请人:安徽华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余飞跃,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新疆伊犁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新源县则克台镇。法定代表人:叶立国,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华运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新疆伊犁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源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2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源审 判 员 阿黑哈提代理审判员 张 强 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盛 安 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