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4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曾某某申请执行云南某某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某,云南某某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4执68号申请执行人曾某某,女,1976年11月17日生。被执行人云南某某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曾某某申请执行云南某某酒业有限公司(2016)云2324执68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6449.60元,未受偿36449.6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324执6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审判长 曹文学审判员 李荣祥审判员 袁 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尧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