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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刑更1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刘诗青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1300号罪犯刘诗青,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汉族,大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7日作出(2009)渝北法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诗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2年5月24日、2014年9月30日两次裁定共计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6年4月19日以罪犯刘诗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刘诗青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3次、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应准予减刑。鉴于其尚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应予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诗青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6年11月9日起至2019年3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山中代理审判员  南洪会代理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