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02执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艳萍与被执行人通辽市恒达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宫伟、宫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艳萍,通辽市恒达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宫伟,宫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809号申请执行人孙艳萍,女,汉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通辽市恒达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法定代表人孙凤琴,总经理。被执行人宫伟,男,汉族,单位职工,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宫明,男,汉族,单位职工,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孙艳萍与被执行人通辽市恒达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宫伟、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第46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3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孙艳萍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通辽市恒达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宫伟、宫明银行账户的冻结,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宫伟的房产及诉讼保全担保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冻结被执行人通辽市恒达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宫伟、宫明银行存款1570140.00元;二、解除对以下房产的查封:1、被执行人宫伟所有的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东郊办事处三委1层房屋产权证号为10803131****号、建筑面积35.46平方米房屋;2、申请执行人孙艳萍所有的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永清办事处君宁小区**室,房屋产权证号为蒙房权证通辽市字第10801140****号,建筑面积116.14平方米住宅;3、担保人王晓华所有的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东郊办事处三委,房权证号为通房权证字第0516**号,建筑面积为69.85平方米的住宅;4、担保人李玉兰所有的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西门办事处金龙苑小区**室,房权证号为蒙房权证通字第10802120**号,建筑面积90.79平方米住宅。5、登记备案在赵健凯名下的位于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璟苑小区二期A区**楼-/-106、合同编号为:2010-002****号,建筑面积为181.84平方米商业用房。三、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宫伟名下的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东郊六街坊、面积为6947.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通国用(2013)第001**号商业用地的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天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