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3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刘皓与孟庆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皓,孟庆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507号申请执行人刘皓。委托代理人刘桂芹,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孟庆芳,委托代理人于新华,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刘皓与被执行人孟庆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审结。该案(2015)李民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若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22日前将本金、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共人民币2480000元支付至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90202041220100149333账户,负担执行费人民币27200元,则申请人放弃其余请求。现被执行人已将案款及执行费共计人民币2507200元汇至本院,申请人申请执行事项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李民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