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1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谈沛与张菊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沛,张菊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1338号原告:谈沛,系武汉欣捷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工程师。被告:张菊姑,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谈沛与被告张菊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谈沛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谈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谈沛负担。审判员 杨庆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