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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民终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黑龙江锦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李玉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锦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玉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终37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锦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22号科工贸楼7-8层。法定代表人王永枫,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洪章,黑龙江万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玉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泰山脚手架租赁站经营者,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上诉人黑龙江锦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玉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15)建商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因出现新的证据,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15)建商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世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董 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