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攸法执字第1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文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攸法执字第161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城关镇。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文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城关镇。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肖约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