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招远市人民政府罗峰街道办事处道口村民委员会、于功名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人民政府罗峰街道办事处道口村民委员会,于功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人民政府罗峰街道办事处道口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于功名。招远市人民政府罗峰街道办事处道口村民委员会与于功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的(2011)莱民一初字第6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远市人民政府罗峰街道办事处道口村民委员会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案件总标的额43105.01元,本院已执行0元,未执行43105.01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3)莱执字第2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立 军审判员 高 绪 波审判员 唐 茂 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日波存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