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2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晓东与枫达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东,枫达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2794号原告:张晓东。被告:枫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六路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382000036832。法定代表人:陈积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东与被告枫达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600元,减半收取11800元,由原告张晓东负担。审 判 员 李旭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 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