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5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交通肇事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5刑初13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15年6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朱军学,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敏,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8日0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陕A5X2**号小型轿车,载庞某、何某、庞某甲三人,沿西临快速干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安市临潼区“电影资料库”西侧路段时,因超速行驶,操作不当,车辆冲出公路侧翻于公路北侧路外,致杨某某、庞某、何某、庞某甲受伤,庞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鉴定:庞某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经公安临潼分局交通警察大队(2015)第31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庞某、何某、庞某甲无责任。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有自首情节,且有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马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