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李奕弘与郭兰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500号原告李奕弘,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委托代理人朱仁军,北京汉卓(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兰贞,女,195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奕弘诉被告郭兰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李奕弘负担。本案诉讼保全费人民币435元,由原告李奕弘负担。审 判 长 张卫文人民陪审员 王丽玉人民陪审员 刘海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