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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373号申请人刘某甲,女,生于1980年3月6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执行人刘某乙,男,生于1973年2月2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申请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6)陕0326民初31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由刘某乙于2016年4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刘某甲15000元。现申请人申请本院执行该笔案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刘某乙已自动履行,申请人刘某甲亦领取完毕,本案现已执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3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保军代理审判员  张莉琼代理审判员  胡培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思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