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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271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冯建业与张彦斌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建业,张彦斌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842号原告冯建业。委托代理人赵白忠,甘肃衡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彦斌。本院审理原告冯建业与被告张彦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冯建业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建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建业负担。审判员  马小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佳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