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271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冯建业与张彦斌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建业,张彦斌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842号原告冯建业。委托代理人赵白忠,甘肃衡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彦斌。本院审理原告冯建业与被告张彦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冯建业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建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建业负担。审判员 马小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佳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