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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执恢1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庞业银与吴祖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业银,吴祖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恢129-1号申请执行人庞业银,男。被执行人吴祖善,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2010)禹民商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吴祖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祖善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祖善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臧秀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希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