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81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诉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781民初329号原告冯某,女,汉族。被告段某,男,汉族。原告冯某诉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霞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诉称,其与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9年9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一女,儿子取名段A,现3周岁,就读于介休市某小区星光幼儿园;女儿取名段B,现1周岁。结婚伊始,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尚可,但由于被告系自由职业,经常与朋友出入赌场等不良场所,沾染赌博等不良恶习,其一直对被告苦口劝阻,但被告仅口头承诺,却始终不予悔改。2012年间,被告因参与赌博,所欠债务达280万元,其基于对被告的感情和为了家庭的完整,仍然顶着巨大的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鼓励被告积极生活,远离赌博。但事与愿违,被告视其忍让于不顾,依旧不思悔改,赌博成性,并且在此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令其忍无可忍。2015年12月,其与被告分居至今。基于上述事实,被告赌博成性、不予悔改、没有家庭责任心,且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令其精神上承受巨大的打击,彻底丧失与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和必要。为结束痛苦婚姻,因协议离婚未果,故具状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其与被告之间婚姻关系;婚生子段A由被告抚养,婚生女段B由其抚养;介休市某小区2号楼2单元302室房屋一套及其白色雅阁牌小轿车一辆(晋XXXX**)归其所有。4、其名下的银行信用卡贷款及婚后债务由被告承担。被告段某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冯某与被告段某系自由恋爱,相处四年之后,于2009年9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儿子取名段A,现年4周岁;女儿取名段B,现年1周岁;现均随原告冯某生活。现原告冯某以被告段某赌博成性并产生巨额债务,为此二人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段某离婚。以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均有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义务。原告冯某与被告段某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夫妻感情状况较好,且已育有一子一女,可谓美满婚姻。原告冯某虽然主张被告段某有赌博的恶习,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其以此主张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原、被告应本着对家庭、对子女负责的态度积极维护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改掉生活中的不良习惯,如此,原、被告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冯某与被告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霞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