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1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汪振娟诉被告李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振娟,李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21民初415号原告汪振娟,居民身份证号码:××,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福利镇×街×号。被告李艳,女,住集贤县福利镇×街×号(其他身份事项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振娟诉被告李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振娟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振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振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汪振娟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振娟承担。代理审判员 曲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晓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