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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1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汪振娟诉被告李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振娟,李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21民初415号原告汪振娟,居民身份证号码:××,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福利镇×街×号。被告李艳,女,住集贤县福利镇×街×号(其他身份事项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振娟诉被告李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振娟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振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振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汪振娟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振娟承担。代理审判员 曲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晓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