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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东平县华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东平县华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初84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海杰,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平县华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存红,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庆华,东平县东平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东平县华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丽梅审 判 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张玉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申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