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4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吴启陆与陈松华、丁兰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启陆,陈松华,丁兰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4执61号申请执行人吴启陆。被执行人陈松华。被执行人丁兰松。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松商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以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截止2016年4月2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00000元及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124执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伟平审 判 员 周景根审 判 员 吴子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洪美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