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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11执恢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桂群与钱继宝、张义兰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群,钱继宝,张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11执恢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张桂群,农民。被执行人钱继宝,农民。被执行人张义兰,农民,系钱继宝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桂群与被执行人钱继宝、张义兰承揽合同纠纷的(2013)岱商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现金12000元来抵顶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面粉8477.7斤。现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岱商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胜利审判员  卢兴柱审判员  杨德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宜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