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第2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苏山与戴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山,戴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第2413号原告:苏山,男,196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号**号楼*单元***室。被告:戴翠英,女,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安宁渠镇东戈壁村****号。本院受理的原告苏山诉被告戴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苏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晋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