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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保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晓群与肖学东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群,肖学东,王春,雷信椿,李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保129号申请人张晓群,女,生于1974年1月27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合江镇马街建材市场底楼1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7401271803。被申请人肖学东,男,生于1973年11月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白鹿镇两重滩村三社35号附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7311087316。被申请人王春,女,生于1975年5月2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合江镇禾田路5号6幢2单元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7505210263,。系肖学东之妻。被申请人雷信椿,男,生于1981年12月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白鹿镇幸福街999号附1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12198112013555。被申请人李利,女,生于1981年12月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合江镇少岷北路359号18楼一单元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8112038460。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晓群诉被申请人肖学东、王春、雷信椿、李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晓群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四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210445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晓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雷信椿所有的位于合江县合江镇新华南路A、B幢1-18-094号(预告证明号:200900629号,建筑面积:117.92平方米)的住房一套。二、扣押被申请人李利名下的车牌号码为:川EL10**号吉利美日牌轿车一辆。三、查封申请人张晓群之夫晏英所有的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车牌为提供用于担保的川EQ28**小型普通客车(品牌型号:奥迪牌FV6461HBQWG)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杨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明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