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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齐兵与刘伍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兵,刘伍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100号申请执行人:齐兵,男,汉族。被执行人:刘伍元(曾用名刘德元),男,汉族。本院在齐兵申请执行刘伍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伍元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44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丛树民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茳      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