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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4行审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魏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赵某某收粮点行政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赵某某收粮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434行审23号申请执行人魏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王社海,局长。被执行人赵某某收粮点。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男,负责人。地址魏县。申请执行人魏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魏)质监罚字(2015)第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做出的(魏)质监罚字(2015)第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审判长  李胜涛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胡鸣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合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