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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2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荣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2541号原告:荣某,男,197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淮南市盐业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李某,女,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淮南市潘集区夹沟中学教师,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荣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荣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荣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黄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隗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