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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执1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上海晟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韵景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晟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韵景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125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晟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上海韵景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上列当事人之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8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了庭外和解,目前该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之中,出于尊重当事人处分权之考虑,本案暂不宜继续推进强制措施,应终结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856号民事调解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国强审 判 员  顾红顺代理审判员  程如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