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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91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吴书娟与陈雨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书娟,陈雨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91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吴书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金南。被执行人陈雨清。申请执行人吴书娟与被执行人陈雨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的(2013)泰高新民初字第1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陈雨清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吴书娟借款23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3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3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及申请执行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750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162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泰开执字第0050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13)泰高新民初字第16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3月14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2016年3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吴书娟与案外人张兰珍(女,居民身份证号码××、梅冬兰(女,居民身份证号码××)达成和解协议,约期履行。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协议还款期限尚未届至;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本院执行通知书、限高消费令、限期财产申报令及谈话笔录、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达成和解协议,约期履行,不违反法律规定,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泰高新民初字第16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和解协议得不到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伯民审 判 员  郭丽英代理审判员  夏誉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国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