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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三民特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春华要求宣告李萍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三民特字第00105号申请人李XX,男,1937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XX。申请人李XX要求宣告李X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XX于2015年8月7日来院称,其女李X于2009年1月15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因此向本院申请宣告李X已失踪。经查:李X,女,1982年4月12日生,汉族,住XX,与申请人系父女关系。李X于2009年1月15日离家出走,经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多方查找,仍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在报刊发出公告查寻,公告期现已届满,李X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X于2009年1月15日离家出走,虽经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多方查找,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李XX作为李X的父亲,现申请宣告李X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X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武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耿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