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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利群与祝雷、钱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群,祝雷,钱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1027号原告:王利群。被告:祝雷。被告:钱笑,女,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安地镇郑二村10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群与被告祝雷、钱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利群经本院传票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一百五十四第十一项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利群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88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利群自行负担。审 判 员 王晓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章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