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字第2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荣国与被执行人陈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荣国,陈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277-3号申请执行人朱荣国,男,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卫东,男,194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朱荣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永民督字第9号支付令,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荣国申请自愿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民督字第9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