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7执恢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侯继玉与侯旗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继玉,侯继延,侯旗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恢69号申请执行人:侯继玉,男,1957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夏津县宋楼镇侯王庄村。联系电话1395344****申请执行人:侯继延,男,1957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夏津县宋楼镇侯王庄村被执行人:侯旗可,男,1973年4月6日生,汉族,住夏津县宋楼镇侯王庄村。本院在侯继玉、侯继延申请执行侯旗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013)夏民初字第413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侯旗可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共计14315.67元,经夏津县人民法院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夏津县人民法院(2013)夏民初字第4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廷利审判员 李志良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延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