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4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一×与刘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一×,刘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4344号原告刘一×,无职业。被告刘二×,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一×与被告刘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代理审判员 刘少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