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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4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一×与刘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一×,刘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4344号原告刘一×,无职业。被告刘二×,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一×与被告刘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代理审判员  刘少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