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106民初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106民初字第1463号原告刘某甲,男,193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刘某乙,女,195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监护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静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日、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甲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