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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终2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魏大鹏与杨纯、杨雪晶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大鹏,杨纯,杨雪晶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终23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大鹏。委托代理人翁文珠,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纯。委托代理人杨雪晶(被上诉人杨纯之女)。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雪晶。上诉人魏大鹏、杨纯、杨雪晶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2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纯、杨雪晶又于2016年4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纯、杨雪晶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上诉人杨纯、杨雪晶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上诉人杨纯、杨雪晶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菊玲代理审判员  刘 艳代理审判员  尹 来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洪雨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