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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刘素成与蔡尚权、朱永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素成,蔡尚权,朱永芬,吴梅,蔡必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157号原告刘素成,男,50岁。被告蔡尚权,男,43岁。被告朱永芬,女,45岁。被告吴梅,女,66岁。被告蔡必会,男,6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素成诉被告蔡尚权、朱永芬、吴梅、蔡必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素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素成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素成撤回对被告蔡尚权、朱永芬、吴梅、蔡必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370元,由原告刘素成承担。审 判 长 张 桐代理审判员 陈 雷代理审判员 朱海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臧海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