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燕周顺与燕丽巧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燕丽巧,燕周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115号申请执行人燕丽巧被执行人燕周顺,燕丽巧与燕周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007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燕丽巧在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一万元后,未再履行,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未查询到任何财产后,申请执行人表示申请延期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战水执行员 聂文刊执行员 赵永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亚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