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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燕周顺与燕丽巧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燕丽巧,燕周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115号申请执行人燕丽巧被执行人燕周顺,燕丽巧与燕周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007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燕丽巧在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一万元后,未再履行,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未查询到任何财产后,申请执行人表示申请延期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战水执行员  聂文刊执行员  赵永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亚华 关注公众号“”